升降設備須月內完成年檢
【本報消息】土地工務局訊:全澳升降設備須於四月一日前由檢驗實體完成檢驗,以取得首次年檢的檢驗合格聲明書,尤其須盡快跟進影響年度檢驗的項目。倘升降設備的電氣安全裝置存在缺漏,必須完成維修整改,以免影響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已於去年四月一日起全面生效。根據規定,升降設備在完成登記後,須由檢驗實體每年最少一次的檢驗,以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責任人必須留意影響年度檢驗的項目,包括:為升降設備完成登記、與保養實體簽訂保養合同,以及符合相應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和安全條件。按照規定,檢驗合格聲明書的發出,取決於升降設備是否符合第三九/二○二三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所指的“TSG T7001-二○二三——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下稱“檢驗規則”)。
土地工務局於排查時發現,有少部分升降設備的電氣安全裝置或存有缺漏(包括“證實層門關閉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查緩衝器正常復位的電氣安全裝置”,以及“檢查限速器繩斷裂或過份伸長的電氣安全裝置”等),按上述“檢驗規則”,該等電氣安全裝置是檢驗合格的要件,必須盡快維修整改,否則檢驗實體將不會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影響設備的使用。
另外,有別於上述必須盡快維修整改的電氣裝置,法律規定升降設備在法律實施日起三年內(即二○二七年三月卅一日或之前)須倘有的必要改善,以提升升降設備的安全性,這一部分屬不影響年度檢驗的項目。有關必要改善的項目已於《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明確規範。倘期限屆滿仍未能完成,升降設備的檢驗由每年一次縮短為每八個月一次。
更多詳情,可查閱“升降設備資訊網”或致電工務局服務中心(八五九○ · 三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