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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4日
第A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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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將生效

《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將生效

為回應社會關注“租霸”問題,立法會早前通過了第一九/二○二四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該法律將於今年三月一日正式生效。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當中的重點內容。

一、 增加較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序

新法在原有的勒遷之訴之外,針對長時間欠租的情況新設了程序更簡單快捷的勒遷之訴,只要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租金是通過存入澳門的銀行賬戶支付,以及出租人已將欠租情況向承租人作出書面通知時,便可適用新程序進行勒遷。此外,為加強阻嚇“租霸”,新法亦引入在特定情況下,將承租人列入查閱資料的機制。

二、 簡化傳喚制度

新法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在無須法官事先批示下,先以租賃合同內承租人的聯絡地址作出郵遞傳喚,如沒有聯絡地址,則以租賃房地產的地址作出郵遞傳喚,如仍未能成功傳喚被告,則立即公示傳喚,而無須再向相關部門或實體取得承租人的其他聯絡地址。此外,亦無須在應被傳喚之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最後居所的門上張貼告示,只須在上述所指地址的最適當地方張貼告示便可。

三、 簡化審判聽證及判決的程序

新法規定在提交訴辯書狀的階段結束後,只要卷宗已具備充分資料,法官可立即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無須聽證。如須審判聽證,新法亦規定每一方當事人最多可提供三名證人,而且不得因證人不到場而押後聽證。此外,考慮到新程序較為簡單,事實及證據較為清晰,而且在新程序中不受理反訴,不牽涉複雜的法律問題,故在第一審程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

四、 加快執行勒遷程序

新法規定判處勒遷請求成立的判決具有勒遷命令狀的性質,如果承租人未在接收判決通知後十五日內遷出所租賃的房地產,則出租人可通知法院要求執行勒遷,無須再申請勒遷命令狀。此外,就勒遷的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平常上訴僅具移審效力。

五、 遲延支付租金的損害賠償

為加強保障出租人,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時,出租人可在勒遷之訴中一併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拖欠的租金,以及因遲延而引致的損害賠償。涉及拖欠多期租金時,應分別計算各期租金相應的遲延損害賠償。倘承租人於遲延時起八日內終止遲延狀況,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損害賠償。然而,當超過八日,則出租人有權要求拖欠金額一半的損害賠償;如遲延超過三十日時,則可請求相當於所拖欠金額的損害賠償。

此外,出租人還可一併請求支付訴訟待決期間產生的租金及遲延損害賠償。

例如,甲業主與乙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並訂定乙須於每月一日向甲支付一萬元的租金。假設乙欠繳二○二五年一月至六月的租金,甲於二○二五年六月十二日向法院提起勒遷之訴。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由於乙遲交租金已滿三個月,甲除可請求法院判處乙支付二○二五年一月至六月的租金外,還可要求乙支付遲延損害賠償。

如何計算遲延損害賠償金額?如上述例子,乙拖欠五個月(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五月卅一日)的租金,因遲延已超過三十日,所以甲有權要求乙支付等於拖欠租金金額的損害賠償。

另外,乙在六月一日亦沒有向甲支付租金,直到甲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即六月十二日,有關遲延已超過八日,甲有權要求租金金額一半的損害賠償。經計算,甲可請求的遲延損害賠償金額為五萬五千元(一萬元租金x 五點五月)。

也就是說,甲在提起訴訟時,可要求法院判處乙支付拖欠的六個月租金六萬元,加上遲延損害賠償五萬五千元,即合共十一萬五千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九 / 二○二四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 供稿)

2025-02-24 (法務局 供稿)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395050.html 1 《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將生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