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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3日
第A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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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業主“小業主大會”可投票

準業主“小業主大會”可投票

甲購買乙的A單位,並已簽訂預約買賣合同及搬入A單位。甲得悉大廈將召開“小業主大會”會議,甲作為準業權人,可否出席該會議及在會議上投票?

可以的。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6條規定,如已就獨立單位訂立轉讓或設定用益權的預約合同,並將獨立單位交付預約取得人,且該等預約合同已作登記;又或雖無登記但已就訂立預約合同的事實,以書面方式通知管理機關,或者實際管理分層樓宇的自然人或法人(例如物業管理公司),又或者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的人士,此情況下,則僅由預約取得人(例子中的甲)按上述法律第4條行使屬“小業主”的權利,以及承擔第5條所指的義務,當中包括參與“小業主大會”的會議及投票、召集“小業主大會”、遵守樓宇規章的規定、遵守“小業主大會”及管理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的決定、繳付分層建築物的負擔(例如管理費)等。

如“小業主大會”會議中涉及以下事宜的決議:1)更新工程;2)更改分層所有權的設定憑證;3)在樓宇損毀下的重建或權利轉讓,則只能由業權人(例子中的乙)行使投票權及承擔負擔。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4/2017號法律第4條至第6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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