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正式引入“轉讓定價”新概念
澳門立法會於二四年十二月通過了《核准<税務法典>》法案,當中新增了與轉讓定價相關的條文,並推出一系列與轉讓定價相配套的新規則,是澳門首次引入轉讓定價的新概念。新法規引入了國際通用的獨立交易原則,可視為澳門與國際稅收標準接軌的重大一步,彰顯了澳門致力全面落實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方案的承諾。法案中與轉讓定價相關的條文將於二六年起生效,更加具體的細則及指引相信會再進一步落實,給予納稅人及業界充分時間準備。本文將對新引入的轉讓定價相關概念和轉讓定價方法作簡要介紹。
引入轉讓定價的概念和獨立交易原則
法案中首先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概念和獨立交易原則,並引入了“關聯方”的新概念,列出了三種能直接或間接對有關管理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關聯關係,與澳門納稅主體存在這些關聯關係的企業、組織或個人構成關聯方。納稅人日後應該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進行交易。在獨立交易原則正式引入之前,稅務實踐中澳門財政局針對關聯方交易的監管多從商業上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角度考量。相信在獨立交易原則引入之後,納稅人在關聯方交易方面會有更明確的指導原則。
轉讓定價方法與轉讓定價調整
法案中訂明關聯方交易在沒有遵守獨立交易原則的情況下,澳門財政局可以採用法案中規定的轉讓定價方法對納稅人的計稅依據作出間接評估和調整。法案中亦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利潤分割法、交易淨利潤法,以及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其他方法,這些轉讓定價方法為現時國際稅收標準中常見的方法。
澳門企業應盡早了解轉讓定價
關聯交易及轉讓定價規則一直是國際稅收的關注重點,澳門正式引入此概念無疑為澳門建立與國際稅收標準相適應的現代化稅務制度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相信在明確了澳門認可的轉讓定價方法後,澳門財政局和澳門企業未來可以圍繞這些轉讓定價方法展開更直接和深入的交流和討論。
一般而言,一些跨國集團在澳門的子公司已具備基礎的轉讓定價框架,而澳門本土企業亦是時候了解轉讓定價的相關概念及要求,一方面為了合乎將來的本地法規外,另一方面亦能為企業自身的稅務合規性更貼近國際稅收標準,從而在企業進軍大灣區時更有效地適應當地稅收要求。下期將會繼續分析法案中與轉讓定價相關之內容。
德勤中國華南區稅務副領導人 鄧偉文
德勤中國稅務經理 張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