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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8日
第A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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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倡專項資助維修升降設備

過渡規定內未完善須每八月檢驗一次

團體倡專項資助維修升降設備

【記事簿】據《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過渡規定,由法律生效之日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須自該日起三年內必要改善,如在限期內未完成必要改善,定期檢驗須改為每八個月一次,直至完成所有改善為止。

有團體建議政府推出專項資助計劃,鼓助業主盡早進行必要改善措施。

安裝雙重制動系統

工程師學會理事長賴建榮受訪表示,據法例要求,年檢後的設備,滿足和符合最基本合格條件者才獲發合格聲明書。此外,政府還要求進行必要改善措施,進一步提升安全,如果三年內還未進行有關改善,年檢年期將由一年縮至八個月一檢。

他相信,政府設立的有關規定,是參考了鄰近地區的經驗,為避免發生類似的升降設備事故,因此加強防範。

他提到,較新的升降設備一般都符合有關必要改善措施,反而是一些較老舊的升降設備,才需要設備的升級更新。根據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定明“現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的必要改善”,包括升降機須安裝雙重制動系統、防止轎廂上行超速的裝置、防止轎廂意外移動的裝置、保護懸吊纜索的障礙開關掣、轎廂門的機械鎖及防止關門的感應裝置等,且有關裝置缺一不可。

賴建榮認為,為鼓勵及協助小業主盡早主動進行電梯改善計劃,建議政府設立專項資助,幫助機構及小業主提升升降設備的安全。業主可藉此機會考慮升級相關安全裝置,根據工程師的實際評估、建議,更換符合最新安全標準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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