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審議《公共採購法》新文本
逾千五萬採購須檢院參與開標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第五個工作文本。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建議超過一千五百萬元的公共採購,新增檢察院代表參與開標。另外,如遇到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災難等不可預見的公共利益情況,行政長官可全部或部分排除適用採購法規定,進行公共採購。
一常會會議昨日上午十時舉行,閉門審議約兩個多小時,主要討論政府上月交來的第五個工作文本,未有官員列席。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李靜儀表示,法案從最初的一百○九條,增至第五文本的第一百五十一條,變動較大。昨主要討論首五十條條文。
緊急事件不用本法
新文本建議,對於預估金額超過一千五百萬的工程、財貨或服務的採購,而且是屬於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性招標或競爭性談判,必須有檢察院代表參與開標程序。新文本並建議,基於不可預見的公共利益情況,尤其國家安全和公共災難等緊急事件,行政長官可全部或部分排除適用本法規定,進行公共採購。
特定情況向外招標
李靜儀續稱,公共採購應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但基於公共安全、小金額的採購等,考慮到行政效率等,將通過補充性法規訂定規定,讓部門有所依循。法案並細分開支類別,工程裝修中,若屬小金額修復、修葺或保養的工程,將納入服務採購範疇,並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規定。
公共採購原則上僅限澳門本地自然人和法人參與,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本地市場不存在類似財貨或合資格服務提供者;價格明顯低於澳門現行價格等,可允許澳門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參與。
部分公共採購設有確定擔保及臨時擔保。法案建議確定擔保為判給總價的百分之五,臨時擔保則不超過判給估價的百分之二。委員會關注擔保條文的清晰度,以及喪失擔保的規定。今日將續開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