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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0日
第A10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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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錄他人對話後立即刪除也須負刑責

偷錄他人對話後立即刪除也須負刑責

甲某日在餐廳用膳期間,聽到隔籬檯的乙和丙正談及投資大計。好奇之下,甲偷偷用手機錄下了乙和丙的對話。然而,甲的偷錄行為被乙發現了,甲承認偷錄並自願將相關錄音檔删除。那麼,在甲刪除錄音檔的情況下,乙可否再追究甲的法律責任?

可構成“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

首先,根據《刑法典》第一九一條第1款a)項的規定,未經同意,將他人所述而非以公眾為對象的言詞錄音,即使該等言詞係對錄音的人所述,可構成“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行為人可被判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上例中,甲在未經乙和丙的同意下,非法偷錄他們的私人對話,按照上述規定已可構成“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此外,由於該罪為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犯罪(即“半公罪”),即只要被害人提出告訴(例如乙和丙向警方表示追究),檢察院便須對甲提起刑事訴訟程序,追究甲的刑事責任。

“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屬行為犯

至於甲自願删除錄音檔會否屬於犯罪未遂(即行為人作出一已決定實施的犯罪之實行行為,但犯罪未至既遂),因而不會受到處罰?根據《刑法典》第廿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法定刑不超過三年徒刑的犯罪(“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的法定刑為最高兩年徒刑),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犯罪未遂不會處罰。

然而,就上述類似的情況,參考澳門中級法院第五五六/二○二二號合議庭裁判,當中指出,錄音事後刪除該錄音檔並不等於行為人的手機在案發時沒有錄音,而“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屬行為犯,即一旦作出錄音的行為即視為相關犯罪已完成,即使事後將錄音檔刪除亦不代表錄音行為屬未遂。

因此,當甲未經乙和丙同意將他們的對話錄音,犯罪行為已屬既遂,也就是說,甲作出錄音行為的一刻已構成犯罪,將會受到處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廿二條、第一九一條及《刑事訴訟法典》第卅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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