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濫用公屋擬列刑事
違者最高罰款五十萬囚一年
【香港中通社十五日電】香港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違者建議罰款五十萬港元及監禁一年。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十五日於電台節目表示,相信修例後具一定阻嚇力,令一些不需要再居住公屋單位的人士能交還房屋。
黃碧如在電台節目指,現時一些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於現行《房屋條例》下若不涉及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房委會只能利用租約條款終止租約,但不能採取進一步行動。在這種濫用公屋的嚴重行為下,阻嚇力不足,所以有需要修例打擊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增強阻嚇力,檢控才能有成果。
對於如何定義嚴重濫用公屋,黃碧如解釋,是非居於單位但卻利用單位謀取私利賺錢,但難以一概而論何謂濫用公屋的“商業行為”;同時亦顧慮到,若將嚴重濫用公屋範圍包含太廣,可能會令一些仍居於單位,但用作做一些小手工出售或補習等,相對嚴重程度較低的行為,也變成刑事罪行,有待商榷。
另外,早前通過設立的“舉報濫用公屋獎”一月十五日起實施,成功舉報可獲最高三千港元獎勵,市民必須以實名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