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家事案倘涉家暴停調解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續審《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官員列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引述政府稱,法案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一方面希望減輕司法機關處理有關案件的壓力,另一方面希望透過用和諧的方式,令到爭議雙方和好如初。
冀司法程序前調解
會議閉門審議約兩小時。會上,委員會和政府代表審議政府早前交來問題清單的回覆,並完成第一至三條條文的討論。黃顯輝引述政府介紹,每年涉及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案件約二百多宗。法案建議當事人必須在司法程序開展前接受調解,委員會認同有關做法,亦有部分議員關注為何是必要調解,而非自願調解,例如一些涉及家暴的案件,涉事雙方根本不可能和解,擔心必要調解只會令訴訟離婚程序時間拖長。黃顯輝稱,若涉及家暴問題,調解員可立即停止調解程序和製作調解報告書,讓被家暴當事人可馬上申請訴訟離婚。
兩類社工任調解員
調解員資格範圍方面,法案建議由社工局長指定在該局社工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持有社工專業資格的社工擔任調解員。黃顯輝引述政府稱,調解員沒有報酬,現有已註册社工有一千多人,當局日後將編製家事調解員名單,當事人毋須支付調解程序費用。委員會關注調解員的資格有所局限,問會否延伸至更多具資格的調解員。他引述政府重申,引入訴前調解是新制度,現階段將“先行先試”,現時每年約有二百案件涉及訟訴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四類,目前對調解員的需求沒那麼多。因此維持只限兩類社工擔任調解員,且需接受培訓,以便當局對相關人員的紀律操守作監管。此外,委員會建議法案增設檢討機制。三常會今日將繼續開會,和政府代表共同審議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