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職人員通則法案晉細審
李振宇倡提高問責鼓勵擔當
【本報消息】日前,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兩部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審議通過,現正進入細則性審議。工聯副會長、議員李振宇對修法表示支持,同時提出幾點建議。
李振宇指出,回歸廿五年來,有關法律先後多次修改,予社會“小修小補”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觀感。他認為,結合習近平主席的“三點期許”,修法應該一要“登高望遠”,關鍵在於做到持續提升澳門治理水平和治理效能,深入推進特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二要“海納百川”,充分聽取社會各界尤其是公務人員和相關團體的意見建議,在關顧他們的期望訴求的同時,緊密結合特區政府的施政目標,做到“善為政者,弊則補之,決則塞之”;三要“銳意進取”,從“要把依法治理和擔當作為結合起來”、“革新管治理念,改進管治方式”、“推進公務人員管理制度改革,加強管治隊伍建設”等方面整體考慮法制建設,推動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深度融合,為廣大居民提供更優質貼心到位的公共服務。
界定個人行為標準
李振宇表示,在兩部法案一般性審議過程中,有意見指出對公務員的要求更“嚴”,例如法案中“因據位人的個人行為對澳門特區或所屬部門的形象或運作造成負面影響,又或損害擔任有關官職所需的威嚴”,還有是“因涉嫌故意犯罪,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採取提供擔保、定期報到,又或禁止離境或接觸的強制措施”等,均是可能終止定期委任的原因,但這裡界定“個人行為”的標準是什麼?是刑事標準還是道德標準?“涉嫌”是否抵觸“無罪推定”原則?均需在細則性審議中進一步解惑釋疑。
李振宇認為,特區政府因應社會發展持續完善公職法律法規,強化領導及主管人員、一般公務人員紀律要求,提高問責力度,實屬必要,但亦應思考如何為相關人員尤其是對前者發揮所長、積極有為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例如,法案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委任以定期方式作出,為期不超過三年”,但實際大多為一或兩年的定期委任,在短暫的任期中,被委任者思考的或不是如何“變革創新”,更多的是擔心“多做多錯”,導致“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庸人哲學和不良風氣,公共行政現代化難免舉步維艱。故特區政府既要完善問責制度,亦應完善委任制度和建設激勵、容錯制度,更加好地發揮官員服務意識和擔當意識。
善用薪酬激勵機制
李振宇認同特區政府構建管治梯隊的設想,即明確領導及主管人員原則上應從下一層級人員中選拔。但他指出,當前資深高級技術人員不願升任處長的問題眾所皆知,宜及早“對症下藥”,例如擔任處長的可以另外收取其薪酬的某個百分比的金額,善用薪酬的激勵機制。當然,這涉及薪酬制度改革,需集思廣益。同時,要注重管治梯隊的素質、能力、品德建設,注入競爭機制,努力構建“能者居之,庸者退之,劣者汰之”的用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