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規定
甲因犯罪被法院判處六年的徒刑,現在他已服刑四年,聽說他有機會獲得假釋。究竟假釋是甚麼?
假釋,一般又稱為附條件地釋放,即當被判處徒刑的人服刑達法定時間後,即使尚未完成整個刑期,但如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法官可依法宣告有條件提前釋放被判刑人。
假釋的條件
被判刑人在甚麼情況下才可獲得假釋呢?根據《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是否同時成立。
假釋的形式條件:被判刑人服刑達被判實際徒刑的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如上例,甲被判監六年,甲須服刑已達原判刑罰的三分之二(即四年)。所以,如果被判刑人被判實際徒刑期少於六個月,就不適用假釋。
假釋的實質條件:法官須從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進行考慮。在特別預防方面,經考慮案件的情節、被判刑人以往的生活及其人格,以及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的演變情況,有實質依據得以判斷被判刑者真誠悔改,且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的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在一般預防方面,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會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假釋的期間
根據《刑法典》第56條第2款規定,假釋的期間相等於剩餘未服刑的時間,但絕對不得超逾五年。例如甲因犯罪被法院判處十八年徒刑,在服刑滿十二年後獲得假釋,餘下的刑期為六年,而按照上述規定,假釋的期間最多為五年。
假釋的同意
根據《刑法典》第56條第3款規定,實行假釋須經被判刑人同意。如果被判刑人不願接受假釋,即使符合假釋條件,法院亦不可單方面作出假釋的決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56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