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主管通則修訂與官員問責制有差距
李良汪:官員犯錯譴責勸誡可並存
【本報消息】立法會日前一般性通過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議員李良汪指出,法案修訂有助進一步完善特區的政治體制建設,一定程度有助構建管治梯隊及促進人員流動,但問責機制上,是次修訂的內容有不少已於現行制度中存在,只是將條文表述更“明文化”及“具體化”,與社會期望的官員問責制有差距。
與現制度本質不變
是次法案修改內容主要涵蓋三個方面,包括完善就職宣誓規定、優化委任機制,以及完善管理及問責機制。李良汪表示,是次法案修訂當中,建議增加終止委任的依據,包括官員觸犯刑事,以及作出對特區的形象或運作有影響的行為等。從條文的表述上,是明確了領導及主管觸犯哪些嚴重行為時,可對其作出嚴厲的處罰,但事實上,現行制度第十六條當中,已對定期委任的終止有所規範,是次修訂只是將現行制度進一步闡述,“嚴格來講,本質無改變,更不可以講是回應社會期望。”
確立權責相當原則
此外,法案雖對官員問責制度進行了梳理,由低至高、由輕至重,採取包括勸誡、不續期委任、終止定期委任以及紀律處分等措施,但現行制度中的公開譴責在新修訂當中被撤銷,有削弱制度力度之嫌。他稱,公開譴責並不是要在官員犯錯後,對其進行“公開示眾”以作懲罰,而是官員施政的所作所為,關乎的是社會大眾的整體利益,在履職過程中所觸犯的紀律以至違法行為,更對全社會產生廣泛影響,“不是只涉及官員個人利益,閂埋門唔出聲就會冇人知”,正如政府所言,設立相關制度的初衷是處理較嚴重的犯錯,當出現上述情況,公開譴責其行為,是向社會確立一個權責相當的施政原則,同時亦能加強社會對施政成效的共同監督。再者,政府在討論時亦指出,勸誡的目的以及要達到的效果,與公開譴責並不對等,兩者並不是替代的關係。“既然兩者不是互相矛盾甚至有衝突,亦不是被替代,我認為有條件可並存。但目前法案只進行一般性討論,在細則性討論時,會要求政府對這個問題作出詳細說明,釋除社會疑慮。”
有責應擔失責必究
李良汪重申,官員問責的核心原則不是以紀律處分及刑事處罰解決,更非官員一旦犯錯便要將其“拉下馬”,而是透過相關制度,建立健康、有效、良好的官員文化,落實“有權必有責”、“權責要對等”的原則。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大以來已多次強調,新任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岑浩輝在其參選政綱當中亦提出“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原則。期望特區政府在深入研究及廣泛聽取意見後,持續優化相關制度,讓“權責相當”的核心要義,能在本澳官員問責制度中充分顯現,以符合國家大政方針及特區政府的施政方向,提升政府的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