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領導主管通則四級問責制度
公總:勸誡比公開譴責更適合
【本報消息】“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修訂法案日前獲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建議新增勸誡取代公開譴責。公務人員聯合總會會長彭冠豪支持新法修訂,認為勸誡比公開譴責更適合,有助於領導主管改正錯誤。對於資深高級技術人員不願升任處長的問題,彭冠豪建議可調升處長級別的薪俸點數以吸引人才擔任。
若無罪可返回原職
修訂案建議完善問責機制,允許監督實體根據不同情況的嚴重性,對相關人員採取勸誡、不續期定期委任、終止定期委任、紀律處分等四級問責措施。彭冠豪支持四級問責制度,但對終止委任制度提出補充意見。他表示,根據現行法律,澳門遵循無罪推定原則,涉及刑事的官員在未定罪仍可領取約三分之二的工資,引起公眾不滿。因此政府修法擬建議涉及刑事強制措施等官員,監督實體可終止其定期委任。彭冠豪認為,對於涉及刑事的官員終止委任是合理的,但若公務員在裁決後被證實無罪,即遭到誣告或誤告,建議允許他們返回原職位,希望新法能明確規定,以加強對無辜官員的保障。
公開譴責打擊威信
在立法會一般性討論時,政府提議新增勸誡機制取代公開譴責引發爭論。彭冠豪支持政府的修法取向,認為勸誡機制比公開譴責更適合,因為領導不力有時並非完全是個人領導能力導致,其他因素亦可能影響政策執行效果。公開譴責將對主管造成較大打擊,並影響其領導威信。他認同政府提出的容錯機制,認為勸誡為予官員提供改正改錯的機會,允許領導主管重新審視並採用新的管理或工作方法。此外,勸誡將記錄在個人檔案中,影響其評核評分和未來續任,若再次犯錯,可能被終止委任,這也是一種懲罰。
彭冠豪並提到,對於那些因健康或家庭問題選擇不續任,退回高級技術員等原職位的領導人員,應該把其領導職位服務年限計入年資時間內,因為高級技術員等職位通常每兩到三年會有晉階機會,這樣更加公道公平。
政府並計劃未來修改配套的行政法規,規定原則上領導主管由下一級人員中選拔。彭冠豪對此表示支持,認為將鼓勵公務員勤勉工作並表現良好,從而促進士氣及向上流動。
倡調升處長級薪點
針對部分資深高技不願擔任處長的問題,彭冠豪表示,一些工作超過十年的高技,其薪俸點約六百點,加班後可能超過處長級薪俸,因為處長點數固定為七百七十點,且無加班補償。因此,一些有能力的高技可能更傾向留任現職,因為他們已有不錯的報酬且工作壓力較小。
為改善這一現象,彭冠豪提議把處長級的薪俸點數調升五十點,以吸引更多經驗豐富和有能力的公務員擔任領導主管。雖然這可能導致處長、廳長及局長薪俸點數都需要調整,令公務員的薪酬開支增加,但他認為,管理職位需要有能力和經驗豐富的人擔任。
競爭選拔有助晉升
此外,彭冠豪提到新特首提出的競爭性選拔機制,即通過競爭擇優而非直接指定,相信這有助於提升公務員的晉升機會,並促進良性競爭。
另外,法案建議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就職宣誓制度。彭冠豪指出,回歸前僅編制內的公務員需要宣誓,而非正式編制內的散位或合同位公務員則沒有宣誓。認為完善所有公務員宣誓效忠制度,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