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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
第B05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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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人大原副主任受賄囚13年

紀國剛獲刑十三年(成都中院)

西藏人大原副主任受賄囚13年

【中新社北京十一日電】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十一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紀國剛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紀國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非法收受逾四千萬

經審理查明,二○○二年至二○二二年,被告人紀國剛利用擔任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投資司助理巡視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固定資產投資司助理巡視員、副司長,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西藏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股權轉讓等方面為有關單位和個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四千三百九十八萬餘元。

二○一六年至二○二一年,紀國剛擔任西藏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期間,在支付債券承銷佣金、專項資金管理等方面,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認罪悔罪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紀國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紀國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有公司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所犯受賄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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