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對部分居民來說可能比較陌生,簡單來說是倡導“自己的生命由自己掌握”。香港日前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賦權病患定下預設醫療指示,可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
澳門方面,生命道德科學委員會一九年底曾作討論,普遍認同需要建立預設醫療指示制度,但目前未有進一步舉措。現時法律上醫院採取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時,須由家屬簽署相關同意書。等同部分病患在面對不可逆轉的疾病時,決定權落在家屬身上,但家屬當下未必清楚了解病患想法,甚至一般傾向“先救”,但經搶救後病患或會更痛苦,甚至僅能依賴呼吸機生存,更甚者身上插滿喉管,生存質量未必得到尊重。
預設醫療指示在部分發達國家及地區已建立較完善制度,澳門有大學早年與長者中心合辦“預設醫療指示及晚期照顧調查研究”,約七成受訪長者認為應就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清晰法律條文,並需年滿十八歲以上才可簽訂,簽訂後可隨時撒銷或修改。
毋庸諱言,“預設醫療指示”與否,極具爭議。但隨着社會老齡化,議題迫在眉睫。官民須直面問題,從法律取向、生命道德、病患權益、家庭倫理、醫療技術等方面充分探討,包容不同觀點,謀求最大共識。
悅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