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50個月至10年
“35+顛覆政權案”45人判囚
【香港中通社十九日電】香港四十七人涉嫌參與“35+顛覆政權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十四人經審訊後罪成、三十一人認罪,包括戴耀廷、黄之鋒等。案件十九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四十五人分別被判囚五十個月至十年。
戴耀廷最重囚十年
法庭根據第一至第四被告(即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被判囚一百二十個月,即十年。區諾軒被判囚八十一個月,趙家賢被判囚八十四個月,鍾錦麟被判囚七十三個月。
其餘被告被判囚五十至九十三個月不等。鄒家成被判囚九十三個月,吳政亨被判囚八十七個月,何桂藍被判囚八十四個月,林卓廷判囚八十一個月,楊岳橋被判囚六十一個月,黃之鋒被判囚五十六個月。
案件中有二人脫罪,特區政府律政司已就其中一人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威脅特首解散立會
控罪指稱各被告在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期間,與其他人士串謀參與一項謀劃,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二〇二〇年七月,被告就立法會換屆選舉籌辦所謂“初選”,協議在當選立法會議員,並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即35+席位),將對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不予區別否決或拒絕通過,意圖迫使行政長官回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要求。如果行政長官拒絕回應,將要根據基本法解散立法會,最終辭職。
審訊歷時118天
案件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開審,由三位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和陳仲衡審理,整個審訊歷時一百一十八天。
判決書指出,就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法庭考慮過案中證據後,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説法;至於以“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法庭接納這對部分被告適用,但第一及第三十五被告(即戴耀廷及楊岳橋)顯然並非如此,因為兩人均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
法庭訂出每一名被告的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每一名被告的減刑幅度視乎各人求情理由和情況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