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最大在野黨首李在明獲刑
或因此無法參選總統
【香港中通社十五日電】韓國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十五日被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李在明當天庭審後表示將提起上訴。
法院當天表示,李在明在選舉過程中向選民發佈虛假信息,有歪曲和損毀民意之嫌,並指其罪責和犯罪情節相當嚴重。
李在明涉嫌在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為共同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接受某廣播節目採訪時,對自己與已故前城南城市開發公社第一開發處長金某的關係作出了虛假陳述,並於二○二二年九月被檢方不拘留起訴。此外,檢方認定他在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接受韓國國會國土交通委員會對京畿道的國政監查時,對於城南市柏峴洞地皮用途變更的提問做出了虛假回答。
根據韓國法律,如果李在明被處以罰款一百萬韓圜以上的刑罰,就將失去國會議員資格,同時在五年內失去選舉權。所以,若終審裁定維持上述判決,李在明將隨即喪失議員資格,也不能成為總統候選人而參加下屆韓國總統大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