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營實體須配合紀律程序調查
公僕受查期間中止退休程序
【本報消息】除完善就職宣誓內容外,《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律草案亦完善公務人員的紀律制度。法案建議,為加強紀律程序的調查手段,明確公共和私人實體有義務配合預審員調查,尤其是應其要求作證言聲明,如無合理理由拒絕作出聲明,可被罰款。為進一步保障紀律程序的調查不受干擾及確保部門運作暢順,放寬採取防範性停職的前提要件。
為應對涉嫌違紀的公務人員為免受紀律處分而在紀律程序完結前提前退休或離職,法案建議如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時尚存有針對其本身的待決紀律程序,則中止申請退休的程序。如屬公積金制度前供款人,對其科處的紀律處分將透過罰款代替;明確如公務人員在刑事程序中被採取羈押措施,當被確定判罪後,有關人員須向行政當局返還該期間收取的薪俸。
病假離澳須報備
在優化因病缺勤的監察機制方面,法案訂明公務人員因病缺勤且按醫囑需留在家中休息時,基於合理原因而有必要離開澳門,應事先向部門報備及說明理由,否則可被追究紀律責任。另外,為核實病況,健康檢查委員會可查閱及索取有關公務人員的病歷資料、要求公務人員親身接受身體檢查,以及要求曾作診斷的醫務人員就核實病況提供協助及作出說明,並為此免除相關人員的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