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警方形容行為喪心病狂
“屠龍案”七被告囚五至廿三年
【香港中通社十四日電】香港“黑暴”時期,有極端人員於灣仔計劃製造連環爆炸並槍擊警務人員。案件最終有十四人被檢控,特區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其中七人認罪,除一人早前已判刑,其餘六人十四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五年十月至廿三年十月。
七名罪成被告為三十三歲的賴振邦、廿六歲的黃振強、廿八歲的吳智鴻、三十八歲的彭軍壕、廿三歲的蘇緯軒、廿五歲的蔡凱明及三十二歲的陳玉龍。
欲趁遊行爆兩炸彈
案情指出,各被告在某團體遊行當日,計劃先後引爆兩個炸彈,並射擊警員。其中一個大炸彈的爆炸半徑範圍達四百米,並藏有約一百五十根鐵釘,爆炸會波及附近民居及油站,造成傷亡。但多人在事成之前被捕,計劃夭折。
法官宣判,被指為主謀的被告吳智鴻涉“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判囚廿三年十個月;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就《反恐條例》兩項控罪,判囚十三年六個月;擔任“槍手”的被告蘇緯軒涉串謀殺警等三罪,判囚十二年。
被告彭軍壕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判囚十年;設計引爆裝置的蔡凱明涉“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判囚五年十個月;被告陳玉龍涉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判囚九年。
另外,不認罪受審的七人,六人早前獲裁無罪。僅賴振邦一人被裁定屬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成,判囚十年。
主謀招兵買馬策劃
法官張慧玲表示,一般悍匪犯案目標為錢財,雖然都是與社會為敵,但是本案案情嚴重得多,量刑起點必須遠超十八年。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金屬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震驚。
張慧玲指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很明顯串謀主腦吳智鴻看中小隊的目的進行拉攏。計劃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但黃振強並非主腦,沒有處理槍械及炸彈,其後又出任控方證人,並提供電話訊息,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警研判詞或提覆核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案件判刑後見記者時表示,關鍵犯人皆被判處十年以上刑期,是“修例風波”中判刑最重之一,顯示法庭認同相關罪行嚴重。警方會繼續研究判詞,考慮是否就個別罪行判刑提出覆核。李桂華介紹,警方於二○一九年十二月開始調查案件,調查期間感到震驚,這些人曾到台灣接受軍訓,回港後試槍、製造土製炸彈及試爆,以喪心病狂來形容他們是最適合不過。
李桂華表示,通過供詞、證據等,都顯示這個團夥有能力,以及很積極實踐行動。警方會繼續仔細研究判詞、判刑理由,會考慮是否需要就個別罪行判刑提出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