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法幸運博彩犯罪
第二十/二○二四號法律《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於十月二十九日開始生效,該法對不法賭博及相關不法行為的處罰作出明確的規定,今天本欄將為大家介紹有關不法幸運博彩犯罪的內容。
根據《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第二條規定,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幸運博彩或負責主持該幸運博彩的人,包括利用獲批准經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博彩結果而接受投注的經營者,不論是否屬經常性,均可構成“不法經營幸運博彩罪”,犯罪行為人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此外,即使不屬經營或負責主持,但以任何形式協助或參與經營上述活動的人,亦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述法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在上指的不法幸運博彩活動中進行博彩的人會觸犯“不法進行幸運博彩罪”,可被判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八十日罰金。因不法幸運博彩而在娛樂場或獲批准的地方以外的不法經營幸運博彩的地方或場所出現的人,亦會觸犯“在不法經營幸運博彩的現場罪”,最高可被判處九十日的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十/二○二四號法律《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第二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