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考慮議員業界意見
政府研調旅社導遊法案罰則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下午三時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表示,有議員及部分導遊、旅行社團體反映法案部分或整體罰則較現行罰則重,政府代表稱會充分考慮議員意見,通盤考慮並研究部分罰則調整為勸戒及調低部分罰金。
旅遊局長文綺華等列席會議,閉門會議逾兩小時。陳澤武、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政府代表首次列席會議並解答委員會問題清單的內容,會上討論到法案第十四條,下次會議將由法案第三節開始討論。
考慮改勸誡降罰金
陳澤武稱,在討論旅行社准照的條文時延伸不少問題,對於無牌經營旅行社會罰款十五萬至四十萬元,議員對此無意見;但最近導遊促進會、導遊公會、文化遺產導遊協會向委員會提交書面意見,認為法案整體罰則較現行罰則重很多,例如導遊執行職務時沒有佩戴導遊證罰款一萬至二萬元,亦有議員認為法案部分罰則過重。
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會作檢視,指部分條文有引入勸誡,但導遊執行職務時沒有佩戴導遊證則無警告,直接處罰,會充分考慮議員意見,通盤考慮並研究部分罰則調整為勸戒及調低部分罰金。
未符要求旅社可過渡
會上亦討論到主營業場所的要件,截至今年五月底全澳共有一百九十四間旅行社,當中一百八十四間符合法案要求,有十間不符合,如用途不符合、實用面積少於四十平方米、無獨立出入口等,政府代表稱由於已發牌,十間會直接過渡至結業為止。
陳澤武稱,會上亦花了不少時間討論法案標的和範圍,就法案提出的例外情況包括由社團根據章程的規定專門且僅為社員及其家屬組織的遊程,有議員認為“家屬”的定義廣泛,《民法典》在“親屬”有所定義,政府原意是指“親屬”,將修改;例外情況亦包括未有使用宣傳手段向公眾推廣,有意見擔心科技發達,在互聯網轉發會否“踩界”,政府稱社團需要在宣傳寫明只接受社員及其家屬參與,便不會觸犯法律,並在聽取議員意見後稱會考慮優化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