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指作出符合罪狀行為已構成犯罪
運毒紅酒兩被告維持原判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早前就一宗涉及運送含可卡因紅酒案件作出裁決,維持下級法院對兩名被告各判處九年徒刑的裁決。
兩名被告早前被裁定以共犯方式觸犯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案中,兩人收取五千港元報酬,替他人運送十八瓶紅酒入境澳門,其中含有一萬四千六百六十一克可卡因。
辯稱不知含可卡因
兩被告不服初級法院及中級法院裁決,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他們辯稱不知道紅酒含有可卡因,因此不存在犯罪故意。
無致損害仍屬犯罪
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第四六/二○二四號裁判指出,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屬“舉動犯”、“即時犯”或“着手犯”,只要作出符合罪狀的行為便已構成犯罪,無需造成實際損害。法院認為,作為成年人,在不清楚物品來源和性質的情況下,仍然收取報酬替人運送大量需要許可的酒精類物品,已經顯示被告願意承擔運送違禁品的風險。
據此,終審法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