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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
第A15版: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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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税制重塑下的發展機遇

全球税制重塑下的發展機遇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為應對全球經濟轉型推出BEPS包容性框架的國際稅收改革方案,即雙支柱方案, 其中支柱二(其關鍵部分通常稱為“全球最低稅”)的適用範圍比支柱一更廣泛。

“全球最低稅”由三項主要規則組成,分別是收入納入規則(IIR)、低稅支付規則(UTPR),以及合格境內最低補足稅(QDMTT)。其中IIR及UTPR共同構成全球反侵蝕稅基(GloBE)規則。

關注全球最低稅影響

每個稅收管轄區的有效稅率將在該稅收管轄區的所有公司和/或分支機構合併的基礎上根據“全球最低稅”規則計算。然後,它將與至少15%的最低稅率進行比較,對未達到最低稅率的部分需要繳納差額稅款以彌補稅款的不足。根據“收入納入規則” ,集團應在其總部所在的稅收管轄區繳納補足稅。“低稅支付規則”將在“收入納入規則”未能完全適用的情況下作為一種補充規則,其中一種適用的情況是集團總部所在的稅收管轄區的有效稅率低於15%的最低稅率。由於“收入納入規則”本身不適用於總部所在的稅收管轄區, 因此,集團內其他公司所在的稅收管轄區將根據“低稅支付規則”徵收差額部分的稅款。而“合格境內最低補足稅"實際上是 GloBE 規則的本地版本,允許各稅收管轄區可以優先在當地徵收補足稅,而不由集團總部或其他公司的所在轄區徵收。這些規則都需要各個稅收管轄區自行在當地立法才能實施執行。現時大部分歐盟成員國、日本、韓國等,已經實施及部分實施全球最低稅法規,而鄰近地區如香港、 新加坡等亦已經宣佈在二五年開始引入相關法規。澳門亦會持續關注全球最低稅的發展並積極應對。

完善營商引跨國企業

澳門一直奉行簡單稅制,表面來看,這種稅制在全球最低稅實施後的吸引力將會受影響,因為跨國企業即使受惠於澳門的稅率,亦須在其他地區繳納補足稅,所以它們可能會基於其他非稅務誘因而把業務轉移到其他地區。 然而,由於經合組織的方案主要針對合併收入超過7.5億歐元的大型跨國企業,因此大部分中小型企業未必即時受到影響,仍可繼續受惠於澳門的簡單稅制措施,澳門的稅制對它們仍具吸引力。而從這些大型跨國集團的角度來分析,若它們在澳門已有業務而未能達到最低稅率,則可考慮把其他業務從高稅率地區轉移至澳門,這樣的業務轉移既能提升整體稅務效率,也能促進澳門的經濟。

因此,關鍵在於如何吸引企業投資者在澳門保留業務或把海外業務轉移至澳門。就受全球最低稅方案影響的企業而言,稅務未必是全部誘因,企業亦會考慮當地的營商環境,包括基礎設施、配套、制度、人才、營運成本、資金流動性、社會穩定性和其他優惠措施等。因此,政府可從這些方面制定措施來促進澳門的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德勤中國華南區稅務副領導人 鄧偉文

德勤中國稅務經理 張俊成

2024-10-28 德勤中國華南區稅務副領導人 鄧偉文 德勤中國稅務經理 張俊成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371198.html 1 全球税制重塑下的發展機遇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