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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
第A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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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組織遊程違旅法或罰兩萬

二常會冀政府清晰《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多項定義

陳澤武(右)及林倫偉

持續非法經營旅社擬最高罰四十萬

社團組織遊程違旅法或罰兩萬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細則性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表示,委員會希望政府清晰多項定義,包括社團組織遊程的宣傳手段、旅行社使用其他客運運輸企業的交通工具的定義等。

符三要件遊程除外

閉門會議逾兩小時,陳澤武、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時稱,是次會議主要討論政府回覆委員會早前就法案提出的問題清單,會上花較多時間討論法案的標的和範圍。

法案建議規範在澳門特區經營旅行社業務和從事導遊職業,但符合三個要件的社團組織遊程除外,包括無營利目的;由社團根據章程的規定專門且僅為社員及其家屬組織;未有使用宣傳手段向公眾推廣。法案亦建議社團組織遊程違反相關規定會科一萬元至二萬元罰款,若持續進行則會按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科十五萬元至四十萬元罰款。

清晰顧客團員定義

陳澤武稱,不少議員關注到很多社團組織遊程,認為有關宣傳手段的條文不夠與時俱進,指出現時互聯網發達、社交平台多,若社團通過社交平台向社員公佈後對方再轉發如何定義,委員會希望政府清晰使用宣傳手段向公眾推廣的定義,以免違法;亦有議員關注法案對“顧客”及“團員”的定義,希望政府清晰。

會上亦討論到旅行社主要業務及次要業務,當中法案建議旅行社可使用其他客運運輸企業的交通工具,委員會關注客運運輸企業是否包括輕軌、巴士及的士等,希望政府清晰定義,亦希望清晰如何識別,擔心混淆。

發牌擬改文件審查

法案簡化發出准照的要件,由原來需要實地檢查改為文件審查,即申請時需要提交大量文件包括圖則等,委員會表示贊成。法案並對分社和服務櫃檯作規範,建議分社實用面積不得少於二十平方米,陳澤武稱,有意見關注為何分社需要如此大的面積,政府代表回覆指分社是需要接待顧客服務的營業場所,認為二十平方米的要求適合;法案亦取消每開設一間分社須增加公司資本三十萬元的規定,以方便開辦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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