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樓宇管理機關的會議
上周為大家介紹了有關樓宇管理機關成員的義務,今天將為大家介紹與管理機關會議相關的規定。
管理機關的會議規則
除了樓宇的規章或“小業主大會”決議另有規定之外,如果管理機關成員超過一名,必須遵守以下規則:1. 由管理機關成員選舉其中一名成員為主席;2. 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3. 管理機關經主席或過半數成員召集而舉行會議;4. 管理機關的決定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下方可作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管理機關的會議錄及決定
1.管理機關進行會議必須繕立會議錄,並至少載有以下內容:
(1)會議的地點、日期、開始及結束時間及議程;(2)主持會議者的姓名;(3)所建議決定的實質內容及有關表決的結果;(4)所有出席會議成員的簽名。
2. 管理機關的會議錄副本,應在會議舉行後的十日內,在樓宇入口的大堂,或如分層建築物由多幢樓宇組成時,則在每幢樓宇入口的大堂,又或在小業主的共同通道中的某一地點張貼,為期至少十五日;如有部分小業主只懂另一種正式語文(例如葡文),應盡可能附同相應的譯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4/2017號法律第41條至第4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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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