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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
第A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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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通訊法擬明年元旦生效

黃顯輝(左)、梁孫旭。

放寬監管歸納牌照簡化程序

無線電通訊法擬明年元旦生效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簽署《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法案重點修改包括放寬監管措施、歸納牌照和簡化無線電通訊業務行政程序等,法案建議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會議於昨日下午三時舉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向傳媒總結時稱,提案人十月七日正式把法案最後文本提交立法會,委員會因應法案最後文本作出審議及簽署意見書。委員會及立法會顧問團就法案提出政策、技術上意見,政府代表接納大部分意見。

黃顯輝介紹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的內容,包括法案的標的增加規範無線電操作員及無線電役權;投考無線電操作員能力試的年齡限制由十八歲改為十六歲;郵電局職權除了發出無線電通訊網牌照、無線電通訊站牌照、無線電通訊設備銷售牌照,增加中止、廢止相關牌照的權限;把無線電通訊網或站連行和使用的頻率指配,由原先由郵電局行使的權限,改為行政長官行使;配合特區電子政務發展,新增電子系統的條文。

法案原文本建議,如發生緊急或災難情況,行政長官可依法徵用任何無線電通訊網或站,而利害關係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黃顯輝稱,委員會提醒政府,第一一/二○二○號法律在徵用有相關補償制度,兩法律應作銜接,故最後刪除“利害關係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的行文。

此外,法案原文本建議申請人須通過適當品行審查,才可獲發無線電通訊網牌照。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到申請人可能是公司或社團,政府建議除了對自然人審查,亦增加對法人作審查。法案原文本又建議,曾因涉及無線電通訊犯罪而被判刑,視為不合乎品行審查,政府聽取委員會建議後,增加曾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同樣被視為不具適當品行;無線電操作員要求的條件,亦相應地增加相關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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