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程序欠租時間減至三個月
勒遷制度擬明年三月生效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簽署涉及解決“租霸”問題的《民事訴訟法典》勒遷之訴制度的法案意見書。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將啟動勒遷程序的欠租時間由五個月縮短至三個月,並允許通過電郵及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等通知欠租。法案建議於明年三月一日生效。
一常會議昨早九時半舉行,主要簽署法案的意見書,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法案建議,適用勒遷之訴的要件包括拖欠租金達三個月,以及業主對欠租達三個月的租客作書面通知等。
引入資料查閱機制
意見書表示,法案最初文本建議以拖欠五個月租金時間作為適用依據,但委員會認為“五個月”的時間過長,因為在理想情況下,新的勒遷程序也需時約六個月,兩者相加可能長達約一年,對業主造成較大的困擾。因此,政府參考葡國立法經驗,把啟動勒遷程序的依據從欠租“五個月”改為“三個月”。
關於書面通知租客的要求,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通知的方式較靈活,可透過一般書信、電子郵件或其他即時通訊程式等通知。在平衡租客個人資料及業主權益下,法案引入資料查閱機制。如果租客在判決確定後十日內未向辦事處提交債務已消滅的證明,將被納入資料查閱。如果租客已支付債務並向房屋局提交證明,或自列入查閱資料之日起滿五年,房屋局將不再將租客資料列入查閱資料。
業主有權要求賠償
關於租客欠租的賠償問題,李靜儀表示,《民法典》原建議當租客欠租時,只能在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之間二選一,現時法案則建議,除解除合同,亦有權要求作出法定損害賠償。但如果遲延支付租金未滿三個月且在此期間內合同因欠租而解除,則不適用於上述賠償制度。
此外,法案的主要內容尚包括簡化傳喚制度、無需強制委託律師、反訴的不可受理性、簡化審判聽證及判決的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