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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第A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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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祖榮上訴中院駁回囚八年

張祖榮上訴中院駁回囚八年

涉行賄商人吳國壽減刑

【本報消息】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有新進展。中級法院駁回張祖榮的無效爭辯,維持八年徒刑判決。同案涉行賄的商人吳國壽的刑期則有所調整,總刑期由二十四年減至二十二年九個月。

案情指出,張祖榮涉嫌受賄,為吳國壽集團代辦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提供內部資訊及特別協助。自二○二○年一月六日檢察院提出控訴後,案件經歷審判、上訴、重審、重審上訴等程序。

今年六月二十七日,中級法院在重審上訴中,將張祖榮的刑期由五年加至八年,吳國壽則被判刑二十年(另加一宗詐騙案,合共判刑廿四年)。隨後,二人再對該上訴判決提出無效爭辯。

駁回欠缺說明理由

張祖榮主張該中院判決欠缺說明理由和遺漏審理,但中院合議庭已於九月透過第七○五/二○二二─I號裁決駁回該爭辯,近日將裁判書上載至法院網站。

吳國壽則爭議二○一四年二月至二○一五年十二月的四項行賄罪已過追訴時效。中院合議庭分析指出,吳的追訴時效從二○一九年六月以嫌犯身份接受廉署訊問時中斷並重新計算。二○二○年一月二日檢察院提出控訴、一月六日向吳發出控訴通知,進入司法程序後,一直處於待決狀態,追訴時效中止最長三年。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吳被拘留並開始服刑。

針對吳的“行賄罪”,最長的追訴時效為十年六個月(五年正常時效期,加上五年的一半即兩年六個月,再加上三年中止期)。

一行賄罪過追訴期

合議庭經分析後認為,只有第一項發生在二○一四年三月之前的行賄罪超過五年,已過追訴時效,刑事責任消滅,但其他三項行賄罪仍在追訴期內。法院重新競合其他罪名,包括犯罪集團罪、清洗黑錢罪、偽造文件罪,合共判處十八年九個月徒刑,加上另案的詐騙罪,將吳的總刑期由二十四年減至二十二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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