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要求更改起訴事實再遭法庭駁回
江志案重審中院維持原判
【本報消息】中級法院昨日下午四時公開宣判,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的“中間上訴”重審結果,維持原審判決,江志被判監禁十七年。檢方要求更改起訴事實的申請再遭法庭駁回。江志的律師劉耀強表示,江志已經就今年一月的判決提出上訴,並正等待終審法院裁決。
江志被控與商人夫婦蔡秀英、吳懷珠共謀,收取賄賂後以干預多宗刑事偵查案,涉嫌“拆案”,包括歸檔案件及取回扣押財物。今年一月,中院判處江志監禁十七年並充公來歷不明的約一千四百○三萬元財產;蔡秀英及吳懷珠分別被判囚十四年及六年。
他們及檢方隨後提出上訴,檢方亦對法院拒絕修改起訴事實的決定提出“中間上訴”,涉及以“律師費”名義支付的賄款金額。
今年七月,終審法院先審理該項“中間上訴”,並決定將這部分發回中院重新審理。
涉侵權貨物案
此次重審涉及二○一一年海關查扣疑似侵權貨物一案。珠寶鐘錶金行的胡姓和李姓負責人被控“將侵權商標之產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二人涉嫌通過蔡秀英,改聘第四嫌犯律師關凱倫,以律師費名義支付有關金錢報酬,其中胡支付約四十萬港元、李支付至少十六萬港元。案件當時由江志偵查,但他在一年多內未採取任何偵查措施,最終將案件歸檔。
去年十一月,李某在中級法院作證時,稱其曾分兩次支付共五十六萬港元,與起訴事實不符。
缺乏其他佐證
李某及胡某再次於本月廿三日到中級法院作證。中院法官陳廣勝昨宣判時指出,李某在作證時重申,胡某指示多付四十萬元“可以搞定件事”,並將款項交至胡某店內的職員,但胡某否認此說法。因缺乏其他佐證,合議庭無法認定檢察院提出的三項新的起訴事實,故維持原判。
一律師疑涉案
江志的律師劉耀強在庭外受訪表示,江志已就今年一月的判決提出上訴,正等待終審法院的裁決。原本代表江志的另一名律師何金明,據報捲入江志案,已被中止律師職務,律師公會網站已無其名字。對此,劉耀強建議記者向何本人或警方查詢相關情況。
至於案中第四嫌犯關凱倫,中院在今年一月的宣判中認定,沒有證據顯示她與江志有聯繫,也無法證明她曾接受江志指示,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關凱倫獲判無罪。關的律師周國強在受訪時稱,檢察院已對四名嫌犯的判決提起上訴。
在昨日的宣判中,江志、蔡秀英與吳懷珠均有出庭,但三人均未發表言論,關凱倫則沒有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