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
李在明被檢方求刑兩年
【香港中通社廿一日電】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二十日對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一案開展最後一次開庭。
被指大選時說謊
綜合報道,檢方認為,李在明在二○二二年的大選時,為了當選總統,“在傳播性高的廣播中反覆說謊,明顯對選民的選擇產生了重大影響”。
檢方還表示:“無論地位高低,對於用謊言歪曲選民選擇的行為,都需要嚴厲的懲罰”,要求法院判處李在明兩年有期徒刑。
據報,如果李在明因違反《公職選舉法》而被判處一百萬韓圜(約合七百四十七美元)以上罰款的刑罰,就將失去國會議員資格,並被剝奪今後五年的被選舉權。此外,共同民主黨還必須歸還上次總統選舉中收到的四百三十四億韓圜的競選資金。
李在明否認指控
對此,李在明否認了相關指控,稱這是尹錫悅政權在“打擊政治對手”,並表示相信司法部門會作出合理判斷。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將於十一月十五日對此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