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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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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反訴

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反訴

大家可能都曾聽過民事訴訟中有反告對方的情況,例如A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償還二十萬元,但B表示自己沒有拖欠A任何債務,反而是A拖欠其三十萬元貨款,因此,B在有關訴訟中“反告”A。其實,“反告”在法律上稱為“反訴”。今天,本欄將為大家簡介與“反訴”相關的一些規定。

誰可提出反訴?

反訴是由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告提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二一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得透過反訴提出針對原告的請求。不過,被告並不是可隨意提出反訴,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二一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反訴才予以受理:

(a)被告的請求基於作為訴訟或防禦依據的法律事實;

(b)被告欲抵銷債權,或欲就其對被請求交付之物,所作的改善或開支實現有關權利;

(c)被告的請求旨在為本身利益取得原告欲取得的相同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如審理被告的請求,須採用的訴訟形式有別於審理原告的請求所採用的訴訟形式,則反訴不予受理。而假如反訴不能在澳門法院提出,或有關反訴原應由仲裁庭審理,以致審理該訴訟的法院不具管轄權審理該反訴,則駁回對原告之反訴。

如何提出反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四一九條規定,反訴應在答辯狀中明確標明及分開提出。即是說,被告在作出答辯時,除了要提出爭執及透過抗辯作出防禦外,如果存在反訴的情況,必須明確要提出反訴,而且反訴的內容必須與作出防禦的內容明確分開,並須載明作為訴訟依據的事實及法律理由和提出相關請求。

值得一提的是,反訴人尚應聲明反訴的利益值;如不聲明反訴的利益值,答辯狀仍獲接收,但須請反訴人指出有關利益值,否則反訴不予受理。此外,如反訴程序的進行取決於反訴的登記,或取決於反訴人作出的任何行為,而在所定期間內並無作出有關登記或行為,則駁回對被反訴人(即原告)的起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事訴訟法典》第二十八、二一七、二一八、四一九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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