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內地漢協助偷渡獲減刑
【本報消息】兩名內地男子協助他人偷渡到澳門,不料偷渡客嫌棄“上岸地點”不理想,要求返回珠海。途中,二人在海上迷失方向,最終被海關關員截獲。這兩名倒霉的偷渡“舵手”早前上訴至中級法院,刑期從九年和四年,分別減至六年三個月和兩年。
案發於二○二三年十月,兩名被禁止入境的內地居民,通過中介聯繫兩名嫌犯,協議偷渡費為三萬五千元人民幣,並約定在抵達澳門後支付。十月廿三日,兩名偷渡客各支付二百元出海費後,便登上由第一嫌犯駕駛的機動發泡膠艇,前往氹仔一個遊輪碼頭的工地。
然而到達目的地後,兩名偷渡客由於不知所處,其中一人聯繫中介要求返回珠海,甚至願意額外支付二千元接載費。
第一嫌犯只好接載負責引航的第二嫌犯再次啟程,返回接人。但他們在新城A區東側的四橋工地附近迷失方向,最終在廿四日凌晨,被巡邏的澳門海關關員截獲。
初級法院一審判決,兩名嫌犯分別因兩項協助出入境及非法逗留罪、兩項未遂的兩項協助非法出境罪,以及兩項未遂的協助非法出境罪,被判處九年及四年徒刑。
二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他們辯稱自己是初犯,在庭上認罪。此外,第一嫌犯需供養四名未成年子女,第二嫌犯也需供養妻兒,希望法庭考慮他們的家庭狀況,從輕判決。
中級法院認為,雖然協助偷渡在本澳近年頻繁發生,屢禁不止,嚴重影響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需嚴厲打擊,但考慮到兩名上訴人已基本認罪,家庭生活條件一般,原判刑期過重。最終,法庭決定對第一嫌犯判處六年三個月徒刑;對第二嫌犯判處兩年徒刑,且不予緩刑,以預防其再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