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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6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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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棄繼承遺產嗎?

可以放棄繼承遺產嗎?

甲過身,遺下一個由其自己擁有的住宅單位,妻子乙及成年兒子丙為繼承人。乙心想自己年事已高,住宅單位早晚都是歸丙所有,故欲放棄自己繼承的份額,由丙一人繼承全部份額,可以嗎?

答案是可以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八八九條規定,可繼承遺產的人有多人時,容許其中一人或數人接受遺產,而其餘各人拋棄遺產(即放棄繼承遺產)。故乙可以拋棄遺產,由丙一人接受甲遺下的住宅單位。但乙拋棄遺產時須注意以下規定:

(一)拋棄遺產須以轉讓遺產所需的方式作出。如上例,由於乙放棄繼承的是一個不動產,根據法律規定,轉讓不動產須以公證書形式作出,所以乙拋棄繼承住宅單位亦須以公證書形式作出。

值得注意的是,拋棄遺產的人必須先辦理拋棄遺產公證書,之後,其他有繼承權的繼承人才可以辦理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又或是拋棄遺產公證書和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同時辦理。居民如須辦理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或拋棄遺產公證書,可以到政府公證署辦理。但是,如果擬拋棄繼承的人有未成年子女,有關手續則須到法院辦理。

(二)拋棄遺產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擬拋棄繼承的人,不得基於任何條件而作出拋棄,亦不得就拋棄繼承設定期限。如上例,乙不能因為拋棄遺產,而要求丙給予金錢補償。

(三)不得僅拋棄部分遺產。原則上,繼承人不得選擇接受一部分遺產,而拋棄另一部分遺產,例如接受單位的繼承,而放棄公司股權的繼承。但屬《民法典》第一八九三條就遺囑繼承及依法繼承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民法典》第一八九三條所指的情況是,如果一個人按照遺囑及法律的規定,均被賦予繼承權,當他接受或拋棄其中一種方式繼承的遺產時,則法律認定他亦接受或拋棄依另一種方式繼承的遺產。例如:假設乙同時是甲的法定繼承人及遺囑繼承人,如果乙拋棄法定繼承所得的遺產,則法律會認定她亦拋棄遺囑所定的財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在接受或拋棄依法繼承的遺產時,並不知悉有遺囑的存在,那麼,該繼承人仍可以選擇拋棄或接受依遺囑繼承的遺產。至於特留分繼承人,在任何情況下均可拋棄遺囑所定的財產而接受特留份財產。

(四)如果拋棄遺產是因為欺詐或脅迫,拋棄可以被撤銷,但是不得以單純的錯誤為依據而撤銷。

(五)拋棄遺產是不可廢止的。如上例,如果乙按照法律規定作出拋棄遺產的行為,但之後後悔,想再繼承甲遺下的住宅單位的份額,這是不可以的。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八八九、一八九三、一九○○至一九○四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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