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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7日
第B06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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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監察部門:冤案

盧正被控殺人伏法廿四年

台監察部門:冤案

【香港中通社十六日電】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法庭九月將宣判死刑是否“違憲”。台灣監察部門十六日召開記者會,公佈已執行死刑犯盧正“冤案”調查結果,認定科學證據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希望提起非常上訴或重審。

獄中自白遭警威逼

盧正案源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台灣詹姓女子遭人勒斃且以膠帶捆綁,一個月後警方逮捕與其相熟的盧正。盧正於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被依法判處死刑,同年八月十日再審遭駁回,於九月在台南看守所槍決。盧正獄中自白是遭警方威逼,使得盧正家人長期對宣判結果申訴。台灣監察部門委員王美玉十六日列出三大證據,包括經台大昆蟲系教授蕭旭峰進行死後間隔模擬實驗結果,研判死者應是在屍體被尋獲不久前才遭殺害並棄屍,與原判決死亡及棄屍時間晚了一天,認為原判決與科學事實不符。

至於兇器問題,由於證物皆未保留,經勒痕型態實驗及死者勒痕形態鑑識結果,死者頸處有圓圈印記,非自白使用鞋帶勒斃可產生的痕跡;另外被害人身上取下之膠帶,切口平整且無沾黏織物纖維。顯示盧正之自白“手套白襪”行兇欠缺真實性。

監察委員高涌誠表示,盧正案發後在獄中向檢察官自白,但經過心裡學者逐字鑒定分析,並與盧正寫給家人書信資料對比,指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

臨刑盧正堅稱冤枉

高涌誠補充,台灣死刑犯執行前,檢查官例行詢問,直到行刑,盧正依舊堅持自己冤枉。高指出,調查另發現,盧正案執行死刑,亦非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規定以“令准”方式為之,而是用 “函”,直言司法責任消失。台灣監察部門表示,調查報告在宣佈死刑“違憲”前提出原因在於,此案調查日久,二○二○年時就曾提出針對證物不保存提出調查報告,家屬再請求專家來釐清當時疑點。監察部門六月份已經函請研議非常上訴,希望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法庭可以理解,冤案可能會發生,死刑“釋憲案”應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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