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經濟財務犯罪 明確“回頭看”機制
修改廉署組織法料十月生效
【本報消息】立法會大會昨細則性通過“修改廉政公署組織法”法案,法案清晰廉署的任務及工作範圍,包括與貪污相關聯的經濟財務犯罪;明確把俗稱“回頭看”的“再度審查機制”納入廉署權限等。法案預計今年十月起生效。
法案由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負責細則性審議,委員會主席李靜儀闡述法案修改要點,法案明晰廉署的任務及工作範圍,包括與貪污相關聯的經濟財務犯罪,尤其是有組織、具國際或跨區域規模的經濟犯罪。廉署強調僅在調查貪污犯罪,即上游犯罪時,發現諸如洗黑錢等與貪污相關的犯罪跡象或嫌犯時,才會一併開展經濟財務犯罪的調查,不會與其他專責機構權限發生衝突。
回應勸喻設期限
法案建議廉署可應部門要求跟進行政程序而開展調查和作出現場查冊行為,但保留在現行的三項範圍內,以避免與現行法規出現混淆。法案強化公共實體與廉署的合作義務,廉署可就部門的回覆資訊設定十五個工作日的期限。法案亦完善廉署調查人員的學歷規定、長期服務獎勵金及權利保障等,確保調查人員在轉入新職級體系下的權益不受影響。廉署並且將修訂“廉署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與本法案同步於十月一日起生效。
議員林宇滔關注廉署如何利用“回頭看”制度,減少部門被調查後“意見接受、態度照舊”情況?
廉政專員陳子勁回應表示,“回頭看”的制度,亦涉及廉署在處理行政申訴個案時對行政部門的介入程度,強調廉署是監督機構,角色與行政部門不同。又認為,廉署提出意見及勸喻後,不應由廉署去承擔部門響應態度的後果。
部門多配合改善
同時,他坦言,部分投訴混淆行政違法與政策合理性的問題,希望大眾能區分兩者的不同。若涉及違法問題廉署定依法跟進,但涉及修訂政策則不屬於廉署職能範圍。又指出,絕大部分部門有配合廉署的意見作改善,廉署及行政部門慢慢建立良性、健康的互動關係,相信未來“回頭看”的機制會朝着健康方向發展。
陳子勁又承諾在條件許可下,會不斷提高辦案效率,部分涉及社會爭議較大的個案,是由於需較謹慎及投入更多時間調查,重申廉署辦案始終秉公辦理,並無怠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