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南投縣長涉貪獲刑四百年
【香港中通社十三日電】台灣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在任內利用職權多次收受回扣,金額達千萬元新台幣,犯貪污罪共計一百一十一罪,累積刑期超過四百年,台灣“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李已經在監執行。
李朝卿擔任南投縣長期間,利用颱風“莫拉克”、颱風“凡亞比”受災重建等一百一十件工程機會,單獨或共同收取回扣,金額超過千萬元。
二○一二年因檢調人員在李朝卿辦公室查獲裝有現金的茶葉罐,翌年依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共計逾百一罪
南投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李朝卿犯罪所得總計新台幣一千九百四十八萬元,犯貪污罪共計一百一十罪,依“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十年,褫奪公權十年。
李朝卿辯稱“遭人誣陷”不斷上訴,台灣“最高法院”二審認為,李朝卿違法收取廠商回扣,牟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的託付與期待,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
除去已經定案的十七罪以及四罪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其餘九十罪合併為八十一罪,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李五年六月至六年兩月不等徒刑,累計刑度超過四百年。並駁回李上訴,全案定讞。
李朝卿自二○○五年代表國民黨參選南投縣長,順利當選,二○○九年成功連任。但他任期還未結束,於二○一二年涉及多宗弊案,遭檢調單位搜索,並由台南地院裁定羈押。檢方對他提起公訴,案件纏訟十一年後終於全數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