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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0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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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者善意佔有獲車位所有權

接管方上訴終院敗訴

購買者善意佔有獲車位所有權

【本報消息】在一宗車位所有權糾紛案中,終審法院裁定,即使未辦理公證,但只要買方支付了價款,從登記權利人處取得車位,其佔有行為即為善意,可依法獲得車位所有權。

這宗終審法院第六八/二○二三號裁判案,爭議焦點在於某公司停車場二百六十二分之十份額的歸屬。早在一九九五年,其中一方購買者與該公司簽訂預約買賣合同購買該份額,並支付了相應款項,但雙方未簽訂買賣公證書。購買者隨後長期佔用並出租車位直至二○一○年,另一方當事人從此開始接管車位管理和出租。

直至二○一九年,該公司在報章上刊登公告,要求購買者完成車位的公證手續。購買者於是要求接管方返還車位和租金。接管方則向法院主張通過時效取得車位所有權,雙方最終對簿公堂。

初級法院判決認為,接管車位一方已公開且和平佔有車位至少五年,裁定其勝訴。購買者不服上訴。

公開享有使用單位

中級法院推翻初級法院的判決,認定購買者從一九九五年至二○一○年中期如所有者般公開享有和使用該十個車位,因此宣告其通過時效取得車位所有權。

接管車位一方不服上訴,認為購買者的佔有行為已於二○○九年結束,而自己從二○○九年開始佔有車位。其質疑中院將購買者的佔有認定為善意佔有,適用十五年的時效期間而非惡意佔有的二十年。

付款取用確認善意

終審法院審理認為,中級法院更改事實認定合理,支持購買者從一九九五年開始如所有者般公開享有和使用車位。基於購買者在支付全部價款後,從物業登記的權利人處取得停車位,確認購買者的佔有為善意,根據《民法典》,惡意佔有的推定已被推翻。最終,終院確認中級法院的裁決,接管車位一方上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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