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地承批人要求政府賠償
中院駁回承批人民事責任訴訟
【本報消息】數年前,特區政府宣告多幅土地的批給失效,引發原土地承批人要求政府賠償。行政法院先前審理兩宗有關案件,認定特區政府主張的時效期已屆滿的抗辯理由成立。隨後,中級法院亦裁定承批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行政法院的原判。
第一宗案件(第五一九 / 二○二三號案),承批人曉景灣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未能在土地租賃期限(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前利用位於英皇娛樂酒店旁邊的“南灣湖計劃”A區三地段,面積為四千一百六十九平方米的土地。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承批人隨後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後,在二○二一年向行政法院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
第二宗案件(第五七六 / 二○二三號案),涉及承批人盈科有限公司在路環石排灣工業區“SQ1”地段的土地,面積為四千八百七十平方米。該土地的租賃期限於二○一五年十一月八日結束,由於未開發利用,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承批人不服此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後,在二○一九年向行政法院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
承批人不服決定
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兩宗案件中澳門特區提出的“時效已完成之永久抗辯”理由成立,駁回兩承批人提出的請求。兩承批人均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在第一宗案件中,上訴人聲稱在提出延期請求和隨後對不批准請求的批示提起訴訟中,已表達出避免受損的意願,並在之後提起訴訟來行使獲得賠償的權利。但這一論點未曾在答辯中提出,且相關訴訟目的在於維持土地批給,並不能中斷任何時效期間,正如對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上訴,同樣無法中斷時效期間。合議庭指出,上訴人對被上訴裁決的理由沒有任何補充,故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六三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以被上訴判決書所載的依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在第二宗案件中,上訴人主張時效應自司法上訴傳喚行政長官時暫停計算,但此論點在原審中未曾提出,也非法院依職權需審理的事項,上訴法院不考慮這一新問題。此外,合議庭認為,澳門特區是支付賠償的主體,傳喚行政長官並不能中斷時效期間。而賠償訴訟與上訴人試圖維持土地批給的訴訟在涉及的主體和目的上有所不同,傳喚行政長官不能視為行使賠償權利。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兩宗案件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