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健檢委有權不確認合理缺勤
公僕長病假終院維持撤職處分
【本報消息】一名公務員長期請病假,並提交醫生證明作為合理缺勤的證明。終審法院判決指出,健康檢查委員會有權不確認其缺勤為合理缺勤,維持保安司司長對該公務員的撤職處分,駁回了其對撤職處分的上訴及異議。
根據終審法院第三八/二〇二三號裁判,公務員甲因病缺勤六十日,健康檢查委員會於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檢查認定其無工作能力指數為百分之五,應返回工作,但遭到甲拒絕並繼續缺勤。到了九月二十日,委員會不確認甲自七月十二日至九月二十日的因病缺勤具合理理由,保安司司長於翌日根據委員會意見,以違反勤謹義務為由對甲撤職處分。
未遵返回工作建議
甲對撤職處分的決定提起上訴,但先後遭到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以簡易裁判方式駁回。甲向終審法院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主張健康檢查委員會無權廢止醫生證明的合理缺勤。終審法院合議庭指根據相關法律,健康檢查委員會有權因應疾病情況審視公務員的復工能力。委員會於七月已建議甲返回工作,但甲未有遵從此建議,導致其後的患病情況不獲確認,被視為不合理缺勤。因此,合議庭認為未見委員會超出其法定權限,保安司司長根據委員會意見對甲撤職處分未見不妥,駁回甲的聲明異議。
甲另提出其缺勤日數為五十七日,未達法定六十日須送委員會審查的標準,認為法院遺漏審理此問題,遂提起無效爭辯。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甲在原起訴狀中未提出六十天此規定,且此問題非法院依職權必須主動審理的事項。原審未曾審理此問題,終院只審理原審已審理過的問題,不審理新的問題,因此不存在遺漏審理的情況,駁回甲對判決無效的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