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准照制度 加強監管罰則
二常會簽保險中介法意見書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簽署《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的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主要修改包括完善保險中介人准照制度;加強對保險中介業務及保險中介人的監管;加強罰則,對違法行為分為輕微、嚴重、極嚴重三類別,提升罰款額等。
非澳人不可做中介
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相關法令對上一次修改是二○○三年,至今有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參考其他國家的監管經驗,尤其是國際保險監管官協會對保險的核心原則訂出很多新規矩,有修改必要。
對於法案規範從事自然人保險代理人業務的意見之一是澳門居民。陳澤武稱,委員會曾關注為何非本地居民不可做保險中介人,政府解釋非澳門居民從事保險中介業務存有潛在風險,考慮到非澳門居民有較高流動性,而且保險金額較大、保期較長,非澳門居民如有違規行為,當局在監管及法規執行方面或會較難,故暫時不考慮非澳門居民可從事保險中介業務,但政府提到人才引進政策有機制,如屬高端人才可沿用機制申請從事相關行業。
截至今年四月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有七千七百九十八人,個人保險代理最多,有五千多人。
跨境簽合同須修法
陳澤武又提到,政府曾表示二○二三年逾五成新保單的客戶為內地居民,委員會曾討論為何不能在內地簽署合同的問題,政府解釋因內地法律不容許,但金管局正向內地監管部門爭取在深合區的保險服務中心作為試點,讓內地人士或在深合區居住的澳門居民可以在橫琴獲得保險的續保、理賠、退保等服務,及探索簽署澳門保險合同的可能性。
意見書指出,政府表示,根據現行澳門及內地的法例,保險業及保險中介行業受到高度監管,跨境銷售屬不法行為。未來隨着大灣區及深合區的發展融合,倘政策上有意允許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及其他特定行業的人士進行跨境服務及跨境簽署合同,宜以單行法律統一立法並修訂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而不宜在政策未明朗前先行對某行業專有法規的單一條文作出修改,以免衍生政策矛盾及衝突;即使就大灣區跨境服務事宜進行統一立法,也需先作出詳細分析及研究,並諮詢保險業界、司法機關等意見。委員會接納政府解釋。
是次會議簽署法案的意見書,陳澤武希望法案趕及於下周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法案建議自二○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