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利息為每月百分之一
逾期納稅擬加徵欠款百分三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續與政府代表審議《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長容光亮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納稅人在法定繳納期間仍未繳納應交稅項,將面臨欠繳稅款百分之三的罰款,以及每個月百分之一的延遲利息。
三常會議於昨上午十時舉行,主要討論法案工作文本的第九十四至一百七十九條,持續超過兩小時。黃顯輝、三常會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黃顯輝表示,稅項的繳納期間由有關稅務法律訂定,如稅務法律未訂定繳納期間,則候補適用法案所建議的三十日繳納期間。納稅人若在法定繳納期間未繳納稅款,稅務當局將向納稅人徵收欠稅金額百分之三的罰款及每月百分之一的延遲利息。
設六十日緩衝期
此外,納稅人還享有六十日緩衝期,在緩衝期屆滿前十五日,稅務當局將發出通知提醒納稅人。
若緩衝期結束後仍未繳納拖欠稅款、欠稅金額百分之三和遲延利息,則構成滯納,當局將啟動稅務執行程序。委員會關注有關通知方式,政府表示現行做法是透過單掛信和手機短訊通知納稅人,並在法案通過後允許使用電子通知。
黃顯輝續稱,法案建議,若納稅人對稅務行政程序的決定有異議,可先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提出聲明異議,如仍不服,可進一步向上級機關(司長或特首)提出必要訴願,再不滿可向法院上訴。但對於特別稅種,如有關稅務法律規定納稅人需向複評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之後當事人仍不服複評委員會的決定,只可向法院提出司法上訴,因為複評委員會的決定屬於確定決定。有委員提議參考一般規定,對複評委員會的決定可向司長或特首提出必要訴願,但政府決定維持法案原建議。
司法上訴三十日
法案並建議,司法上訴期限為必要訴願被駁回的通知日後三十日內(法案原文本為兩個月),與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有關期限一致。此外,法案工作文本建議司法上訴的期間不可延期,即使納稅人居於或身處澳門以外地方,即排除行政程序法對利害關係人給予延期的一般制度。
政府監察部門在查核納稅人賬簿時,法案工作文本明確訂明,查核賬簿須至少提前一日通知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