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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4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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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證明書效力擬縮為三個月

三常會續與政府代表審議稅務法典,爭取十一月完成審議。

黃顯輝(左)、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

匿名檢舉違法當局亦可查

稅務證明書效力擬縮為三個月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續與政府代表討論核准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長容光亮列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新工作文本建議稅務證明書的有效期由六個月改為三個月,並新增條文建議對於有明顯違法跡象的稅務違法行為的匿名檢舉,當局亦會開展調查。

三常會議昨早十時舉行,與容光亮等官員續討論稅務法典新工作文本。黃顯輝會後表示,經聽取委員會意見,政府對法案新工作文本作出多項調整。法案原文本只建議在法律明確規定下(例如消費稅規章)退還多收税款時才存有賠償性利息,但委員會認為,不論任何税種,政府多收稅款再退還居民時,亦應支付相應期間的賠償性利息,因此法案新工作文本建議將賠償性利息規定為一般性制度,涵蓋所有稅種。

黃顯輝並引述政府代表所述,考慮到稅務狀況的動態性,加上參考商業及物業登記證明書的有效期亦為三個月,因此建議將稅務證明書的有效期,由原文本的六個月調整為三個月,與其他證明書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盼十一月完成討論

法案新文本新增建議,利害關係人可透過法律允許的任何方式提交所有文件,包括請求書、聲明異議、訴願者,除非稅務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法律允許的提交方式包括書面及電子方式。意味着稅務法典法案為居民使用電子方式提交文件留有空間。稅務通知除發出單掛號信,未來亦可以電子方式作出,例如經納稅人確認的電郵地址等。

黃顯輝稱,法案原文本不接納匿名檢舉,但聽取委員會意見後,新文本新增,當局接獲的匿名舉報,如有明顯跡象顯示違法的稅務行為,稅務部門亦會展開相關調查。法案建議財政局可採取所需的一切措施去調查事件,有委員擔憂調查權太廣闊,政府表示將研究是否調整相關表述。

法案新文本建議,一般稅務時效期間定為十五年,若有特別稅法定出不同的時效期間,將按照特別稅法規定。身處海外的納稅人拖欠款項,政府除在報章刊登公告,並可在稅務當局網頁公告,但強調會恪守個人私隱保護原則,如隱藏部分個人資料,不會全部顯示。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將爭取今年十一月左右完成法案討論,簽署意見書,並送交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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