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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4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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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機撞衝燈童維持初審判決

終院指視線雖受阻見右車減速應留意行人

女司機撞衝燈童維持初審判決

【本報消息】大約八年前,一名八歲男童疑試圖衝紅燈跑過行人橫道時被一輛私家車撞傷。初級法院以過失嚴重傷害罪,對女司機判處緩刑,並要求其保險公司支付男童的醫療費用。男童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調整雙方的過錯比例。然而,終審法院最終維持初審的判決,認為男童的過錯較大,判定女司機承擔百分之二十五的責任。

判緩刑一年三個月

案情指出,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下午約二時,一名八歲男童在勞動節街與勞動節大馬路交界的行人橫道,在紅燈時從右往左跑過馬路。此時,當年二十多歲的女司機正在左車道沿勞動節街駕駛私家車,未因鄰近人行橫道而減速,結果撞倒男童,導致其需一個月的時間康復。另一邊車道的司機則及時減速。

初級法院以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女司機一年三個月徒刑,緩刑一年三個月,並禁駕六個月。保險公司被判賠償男童六十二萬二千多澳門元和法定利息,以及相關未來醫療等費用,具體金額待執行時結算。男童方不服民事裁決,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認為,初審對男童負有百分之七十五的民事責任判定不當,調整為男童負百分之十責任,女司機負百分之九十責任,判上訴勝訴。然而,被告和保險公司均不服,繼而上訴至終審法院。

八歲童擔七成半責

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第九七/二〇二三號案指出,男童和被告均有過錯。被告理應注意到男童在其視線範圍內橫過車行道,即使視線受阻,也應留意到右車道的車輛已減速,可能有行人通行,而男童事發時雖年僅八歲,但該年齡的兒童應知道紅燈時不應該過馬路,認為將男童的過錯比例訂為百分之七十五、被告為百分之二十五是合適的。保險公司提出應適用《民法典》關於風險責任的規定,但終審法院指出,由於涉事雙方均違反道路交通規則,應負過錯責任,故不適用風險責任條款。最終,終審法院裁定被告及保險公司上訴勝訴,撤銷中級法院裁判,維持初級法院訂立的過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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