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證實所種植迷幻蘑菇超法定限量
終院裁定罪名較輕被吿減刑
【本報消息】約兩年前,司警首次破獲一宗種植俗稱“迷幻蘑菇”毒品案件,涉案人同時被揭發從海外郵購含有大麻成分的巧克力。該名自由工作者男子在初審中被判販毒罪、不法持有罪罪成,判刑七年。中級法院將未遂的不法持有罪改判為既遂,但基於上訴不加刑,維持原判刑。終審法院認為缺乏證據證明“迷幻蘑菇”數量超出法定限量,因此將罪名改判為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判刑兩年三個月,最終合併不法持有罪,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
案情顯示,自二○二二年四月起,甲在網上購買“迷幻蘑菇”孢子,並根據書籍及教學,在住所及工作室成功種植含有受“禁毒法”管制的“西洛西賓”及“裸頭草辛”成份的“迷幻蘑菇”,這些蘑菇並非供其個人吸食。
此外,甲與導演乙嘗試從澳洲購買含有“大麻”的巧克力運來澳門供二人食用。郵包抵達香港後被海關截獲,並通知澳門司警局跟進。甲前往郵電局領取郵包未果,離開時被司警人員截獲。
初審時,甲否認控罪,聲稱不知所種的蘑菇為毒品。初級法院裁定其不法生產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未遂不法持有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七年。他不服,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改判不法持有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為既遂,但基於“上訴不加刑原則”,維持原判該罪兩年六個月徒刑及其他決定。初審被判實刑兩年九個月的乙也被中院駁回上訴。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迷幻蘑菇” 含受“禁毒法”管制的 “裸頭草辛”及“西洛西賓”成分,但該法的每日用量參考表中並未包括這兩種成分。儘管司法警察局的鑑定報告載有“迷幻蘑菇”的淨重量,但因缺乏標準物質,無法定量分析其受管制物質。缺乏客觀依據及一般經驗來判定 “迷幻蘑菇”中成分的具體數量是否超過每日參考用量五倍,且警方僅在兩個蘑菇菌體中檢出受管制物質。合議庭認為,首被告行為的不法性“相當輕”,應以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論處。關於購買含“大麻”的巧克力,郵包已由國外郵寄至香港並移交至澳門警方。雖然甲未成功領取郵包,但其購買或取得毒品的行為已完成,應以犯罪既遂論處。法院認為甲並非出己意放棄犯罪,而是因領取郵包困難而放棄,故其犯罪中止的主張不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部分勝訴,將其不法生產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改判為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處以兩年三個月徒刑;維持中級法院對甲以既遂方式觸犯的一項不法持有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的定罪量刑決定。兩罪並罰,合共判處甲三年六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