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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第A1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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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規定

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規定

甲、乙兩夫婦因交通意外過身,留下一名未成年兒子,暫時由祖父母照顧。在此情況下,祖父母會否自然成為該小朋友的監護人呢?

不一定,首先要了解未成年人的父母在生前有沒有曾經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因為根據《民法典》1785條第一款的規定,父母可以為假設他們在將來死亡或成為無行為能力的情況,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所以,如果父母有指定的話,被父母指定的人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前提是必須獲法院確認。

如果父母生前未指定監護人,怎麼辦?

根據《民法典》1787條的規定,如父母未指定監護人,或監護人未獲得法院確認時,則會由法院作出指定。法院一般會在聽取親屬會議的意見後,在未成年人的血親或姻親中指定監護人,或在事實上曾照顧或正在照顧未成年人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中指定監護人,又或在顯示愛護未成年人的人中指定一位監護人。不過,如果未成年人已年滿十二歲,法院在指定監護人前應先聽取該未成年人的意見。

哪些人不得擔任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1789條的規定,下列人士不得擔任監護人:a)親權未解除的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準禁治產人;b)明顯精神錯亂之人,即使非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亦然;c)行為不檢的人或生活方式不為人所認識的人;d)被禁止行使親權或被中止行使全部或部分親權的人;e)因不履行有關義務而導致另一監護職務或親屬會議成員職務被撤除或中止的人;f)正在或在最近五年內與有關未成年人或其父母進行爭訟的人;g)父母、子女、配偶或與本人有事實婚關係的人正在或在最近五年內與有關未成年人或其父母進行爭訟的人;h)與有關未成年人或其父母個人敵對的人;i)被有關未成年人之父親或母親排除擔任而不得擔任監護的人,但該排除須係按照有關容許父母任一方指定監護人之規定而作出。

此外,因揮霍導致的準禁治產人、破產人、無償還能力人、在財產管理上被禁止或中止行使親權的人,以及被撤去財產管理職務的監護人,也得被指定為監護人,但僅以照顧及管理未成年人的人身事務為限。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785、1787及1789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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