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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0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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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發第一號指引

選委選舉下月十一日舉行,選管會昨公佈第一號指引。

就選委選舉四方面訂系列標準規範

選管會發第一號指引

【本報消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將於下月十一日舉行,行政長官選管會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制定及在昨日公佈具約束力的第一號指引。

指引就四方面訂出一系列的標準及規範,一是禁止進行違法的競選宣傳;二是禁止在投票站內使用流動電話和其他具通訊、攝錄功能的設備;三是禁止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四是投票時必須使用專用筆以指定標示填劃選票。

禁止違法競選宣傳

指引提到,競選活動期由本月二十七日凌晨零時開始,至八月九日午夜十二時結束。指引內指出何為“競選宣傳”,“競選宣傳”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引起公眾注意某一候選人,以及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投票人投票或不投票予該候選人。

“競選宣傳”尤其包括以下行為:展示某一候選人的標誌、符號、識別物或貼紙等物件;穿着在競選活動期間為有關候選人進行宣傳的特定服飾;透過與投票人交談、呼喊口號、向投票人示以手勢或信號等方式作出呼籲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候選人的行為。此外,在投票站和其運作的建築物的周圍內,包括其圍牆或外牆上,均禁止作任何選舉宣傳。

在行政長官選委選舉前一日,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以任何方式作出宣傳者,科澳門元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金。在行政長官選委選舉當日,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而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在投票站內或其一百公尺範圍內進行宣傳者,處最高二年徒刑。

投票站內禁用電話

關於禁止在投票站內使用流動電話等設備,指引列明在投票站內禁止任何人使用流動電話和任何其他具通訊、錄音、拍照或錄影功能的設備,但獲選管會事先批准者除外;同時,禁止以拍照或錄影方式獲取或記錄任何屬本人或他人的選票影像。按《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者會構成加重違令罪。

此外,在選委選舉當日,在投票站內或其一百公尺範圍內,以脅迫或任何手段,或利用本身對投票人的權勢,使其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在投票站內或其一百公尺範圍內,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者,科最高二十日罰金。

規範填劃選票方式

指引亦規範填劃選票的方式。為配合電子點票程序,投票人必須使用管委會放置於劃票間內的專用筆,在選票上以“▄”標示填劃所選投候選人姓名左邊對應的方格,以表示選投意向,不得使用其他標示填劃選票。在選票上作出任何撕剪、繪畫、塗改或寫上任何字句,又或填劃的候選人數目超過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的應選數目,均視作廢票。填選完畢,須在劃票間內把選票放入封套內,確定保密後方可離開劃票間,並須隨即將選票投入投票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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