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能原副總經理
李東受賄逾億判無期
【中新社北京十六日電】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七月十六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東受賄案,對被告人李東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生於一九六○年的李東長期在能源領域工作,於二○二○年退休。二○二三年二月,官方通報其被查;同年八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毫無紀法底線,肆無忌憚靠煤吃煤,長期以‘投資’、‘代理’為名大搞權錢交易”等。
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九年至二○二三年,被告人李東利用擔任神華準格爾煤炭公司黨委副書記、經理,準格爾能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神華集團副總工程師、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國家能源集團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產品銷售、煤炭採購、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一點○八億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李東部分受賄犯罪為未遂,歸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電視專題片《持續發力縱深推進》曾披露李東違紀違法細節。他“無酒不歡、嗜酒如命”,不管因公因私,聚會時必喝,在和商人老闆的推杯換盞之中開始拿國有資源牟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