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教授涉性騷擾上訴維持判緩刑
中院:未喪失認知自控能力
【本報消息】約七旬大學男教授在二〇二二年疫情期間,於校內宿舍聚餐時被指控性騷擾女學生。初審裁定教授有罪,判處七個月徒刑緩刑兩年。教授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辯稱當時酗酒導致“斷片”,但認為自己不會有性騷擾行為。中級法院審理認定,事發前十多分鐘,教授仍能正常交談西方權力及學術等話題,未喪失認知和自控能力。綜合案情,中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疫控期間聚餐出事
案情顯示,教授於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澳門實施防疫“相對靜止管理”(大多數人被要求留在家中)期間,邀請指導的一名來自內地的女碩士生到自己的校內宿舍聚餐,為她畢業前餞行。由於正值暑假及疫情,其他研究生均在外地,教授臨時邀請當時升大四的女學生參加聚餐。飯後,教授趁二人進入廚房清洗餐具時,從後撫摸女大四生的臀部及胸部。女大四生要求教授停止,教授才離開廚房。
教授不服初審定罪,上訴稱當時已喝醉,無法記起廚房內發生的事,但認為自己不會有性騷擾行為。質疑輔助人(即受害人)的供詞不可信,案中唯一的證人(女碩士生)也沒有目睹作案過程。在近三十年教育生涯中,從未有人指控他對女性有不敬行為。他強調,自己一直最重視老師的操守和責任,難以接受原審法院將師生從屬關係代入此案,認為不存在以強凌弱的不對等關係和“性意味”。他還質疑輔助人主動在社交媒體公開案件,推動輿論公審自己,無視司法保密原則。要求改判無罪或將案件發回初院重審。
檢院:“借醉行兇”
檢察院認為,即使如該證人所言並未直接目睹上訴人對輔助人實施任何行為,但其陳述了輔助人當時有明確的言語抗拒反應。此證言可對輔助人所述提供佐證。另一方面,當晚輔助人是受邀參加聚餐,氣氛良好,且事前獲得上訴人的推薦信,顯示輔助人並無誣蔑上訴人的動機。認為上訴人是“借醉行兇”,利用酒精放縱對輔助人實施不當的身體接觸,應當維持原判。
中級法院合議庭於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第六〇八/二〇二三號判決。合議庭在審理中認同檢方的分析,認為原審判決並非僅依據輔助人的陳述,而是綜合了證人證言、嫌犯聲明,以及照片、電郵及微信對話紀錄等證據做出判定。
對於上訴人辯稱當時酒醉,導致意識喪失和缺乏性意圖的理由,中院指出卷宗中並無證據顯示其因酒精影響而失去認知和控制能力。
雖然有一些酒後異常行為,如走路不穩,但據證人證言,在事發前十多分鐘,上訴人仍與輔助人在餐桌上聊西方權力及學術等話題,仍知道自己是誰及正在做甚麼,表明他當時具有意識,並未處於不可歸責的狀態。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