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昨討論新文本倡十二月生效
物商業登記電子化擬擴適用範圍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與政府代表討論《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法案的新工作文本,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新文本建議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服務,除以電子方式呈交申請及文件外,亦可以電子方式呈交聲明、通知及發送文件。法案建議自今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電子呈交聲明通知
三常會議昨日早上十時舉行,張永春等官員列席,主要討論新工作文本,會議歷約兩個半小時。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黃顯輝表示,法案擴大電子化的範圍,新文本建議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服務的申請、聲明、通知或發送文件,可於任何時間以電子方式透過指定的電子平台呈交,但相關電子平台需進行維護操作或故障而對提供服務造成限制的情況除外。換言之,日後涉及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服務的聲明、通知等亦可以電子方式呈交,更為全面。
增跨部門資料互聯
法案建議加強登記、公證、稅務部門及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資料互聯。黃顯輝表示,經聽取委員會意見後,跨部門資料互聯新增勞工局,因為商業登記可能涉及勞資關係及勞工權益,勞工局若能透過資料互聯取得資訊,可方便處理一些勞工爭議或勞工事務。
法案原文本建議物業登記官和商業登記官的部分職權,可下放予在登記局工作至少五年的編制內或非編制人員,政府參考最近通過的汽車登記制度,在法案新工作文本中建議相關工作年資由五年改為兩年,使本法案與該法律更為協調。委員會提醒部分較複雜的登記行為應續由登記官負責,因此,在法案新文本中,删除原文本建議可由相關工作人員處理的四類登記行為,包括以公證書為憑證作出取得的登錄、以公證書為憑證作出設定意定抵押權的登錄等,續由登記官負責。此外,在辦理已婚簽署人需申報婚姻財産制度的公證行為,例如申請辦理物業買賣公證書時,公證員需查核真實性。法案新文本建議,如有懷疑,申請人必須提供能證明夫妻婚姻財產制度的書證,例如本地或外地結婚證書等,避免買賣雙方日後產生法律訴訟。
停業三年商名失效
針對“殭屍公司”的處理,黃顯輝表示,新文本建議公司或外地企業在澳設立的常設代表處(分公司),停業後連續三年(原文本是四年)沒有每年向登記局聲明擬繼續使用其商業名稱,則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可依職權宣告該商業名稱失效,但不影響公司的法律人格。政府代表指,公司亦可重新申請使用該商業名稱。委員會提醒可能該失效商業名稱已被其他公司使用。政府在新文本增加原公司可申請重新使用相關商業名稱的但書内容,以盡量避免可能出現該原公司與已依法使用該商業名稱的其他公司之間的爭議。
黃顯輝表示,政府初步建議法案在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待政府提交法案最後工作文本後,委員會才有條件討論和簽署法案意見書,並朝着今個會期結束前(八月十五日前)完成審議工作,並提交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