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價值”
現代社會,簽訂合約是相互保障的做法,生活上、職場中、行業裡,一切措施、交易、活動,都得按規章辦事,議好了條件,白紙黑字列明,必須做的與不能做的,講清楚,然後簽名作實。
古人講信用、重承諾,成語說的:“一諾千金”,當然是一項人皆稱道的美德,但其實也只是季布老兄一人能獲此讚譽而已,沒多少人能學得到。放在現代社會裡,更是甚難保證別人說話要算數,所以,最好都由合約來跟進。
簽訂合約,從置業、買車,到僱傭、貸款,都經雙方磋商協議,修改訂定,最後大家都認為條款可以接受,方能成事。說起來,這已是非常穩妥的了,但事實又不盡然,違反合約,被對方告上法庭的事例,似乎也不少。
較常見的,是企業公司的買賣交易,有買方收了貨後,沒按合約繳清餘款的;也有賣方過了合約期,都未能交付貨品……凡此種種,皆屬違反合約條文,是足以吃上官司的。自然,生意人求的是財,雙方能作和解就最好。
聽回來關於合約的八卦事一樁。多年前有個小女孩被娛樂製作公司賞識,簽為合約藝人,年期是雙位數。及後她迅速走紅,有感合約條文與年期都不理想,與公司有執拗,曾對記者申訴她跟公司簽訂的是“不平等條約”。最後,女孩當時的男朋友,拿出十位數字的金額(港元計算),代她賠償予娛樂製作公司,作為解約的條件。
演藝圈花邊新聞一宗,當年倒亦能讓記者及普羅大眾忙上好一陣子,其實只是合約糾紛而已。說穿了,其實大家比較期望的是,頂好能鬧上法院去,屆時便會公開更多細節,好讓吾等鄉巴草民見識何謂“不平等條約”——等值億元喎!
彭海鈴